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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索要青春损失费而扣押他人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

添加时间:2018年11月25日 来源: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  http://www.kjasui.com/

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,如今的恋爱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质。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也就这样诞生,但这种所谓的补偿并不被法律所保护,反而强行要求他人支付这种费用的行为构成了犯罪。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,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。

为索要青春损失费而扣押他人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

一、为索要青春损失费而扣押他人

女青年王XX与鞠XX同居三年,后因鞠XX与女同事杨XX相爱,王XX向鞠XX提出分手,并要求赔偿其“青春损失费”。鞠XX答应支付王XX20000元,却一直未兑现。对此王XX非常气愤,便找到表姐崔XX帮助“出气”。2013年1月14日晚,王XX与崔XX、翟XX等人以租车为名将鞠XX及其妻杨XX骗至一饭店内,采用强拉硬拽、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将两人扣留、打伤,要求鞠XX支付其青春损失费3万元,然后于次日凌晨将两人带至王XX家,逼鞠XX写下数额为3万元的“欠条”,并扣留其桑塔纳轿车,还将杨XX作为“人质”继续扣留。鞠XX趁回家“取钱”之机,向警方报案。

二、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

有意见认为,王XX等人主观上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故意,客观上采取了胁迫的手段,因此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
本文认为,王XX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,采用诱骗及暴力手段挟持、拘禁他人,其行为构成绑架罪。

敲诈勒索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、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,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。这里的威胁与要挟的表现形式,具有一定的时间性与空间性,并不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。

绑架罪,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,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强力控制他人的行为。该罪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。对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、动机绑架他人后,才产生勒索财物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,也应以绑架罪论处。但如果行为人以索债为目的,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只构成非法拘禁罪,不构成本罪。

认为王XX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,忽略了王XX等人将鞠XX和杨XX非法扣押的事实。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特点是,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,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,产生压力。敲诈勒索罪并不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。而本案中王XX等人开始限制了鞠XX和杨XX的人身自由,并且非法扣留其桑塔纳轿车,后又强迫鞠XX写下3万元的欠条,这些情节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。而本案中王XX等人将鞠XX的妻子扣留作为人质是绑架罪的明显特征。

非法拘禁罪,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。该罪主观上是故意,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危害结果,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,但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。非法拘禁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,本案中王XX等人和鞠XX也没有债务关系,不属于采用拘禁手段讨债这种情形,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定为非法拘禁罪。从本案来看,王XX等人在行动前,就有了要鞠XX赔偿其青春损失费的想法,而且青春损失费并不是鞠XX所欠的债务,说明王XX等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;客观上王XX伙同崔XX、翟XX等人实施了强拉硬拽、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将鞠XX和杨XX非法扣留,逼鞠XX写下3万元的欠条后,为达到让鞠XX交出3万元的目的,仍将鞠XX之妻杨XX扣留,这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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